《德国民法典》的精华在于设立总则编,总则编中最卓越的成就在于创立法律行为制度,法律行为制度中最突出的成就在于创立物权行为理论,而物权行为理论中最精深、最抽象、最玄妙之处在于其无因性。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和克茨称其为"德意志法系的典型特征"。可以说,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是德国法的最大成就,也是民法学界争议最多、最大的问题之一。争议的意义已超越了该理论本身,从民事理论建设方面,对它的深入研究不仅标志着中国物权法理论的成熟,而且将深刻影响我们对于德国法系民法基本理论的理解和掌握;从民事制度建设方面,它关系到中国物权法许多具体制度的设计,而且关系到包括债权法在内的其他制度乃至于整个民法典的体系和制度的设计,只有正确解决了最具抽象性的物权行为无因性问题,才能解决诸 如物权变动规则和原则、不当得利、公示公信、善意取得、无权处分、权利瑕疵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制度建设问题,它处于整个民事理论的关节点,具有一通百通的效应。从这个意义上说,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值得我们花气力探索研究,以期在通透理解该理论的基础上有所超越与突破,能对其作出合理的解释、正确的舍取,能把与其相关的一系列制度盘话,使之相互衔接、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