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楠这本书先后经过她的博士导师郭东旭教授和博士后导师林文勋教授的点拨,序言由两位博导写就足够了;高楠坚持让我凑个份子,也有她的道理,——这本书虽然距离当年的硕士论文已经很远了,我毕竟是她的第一个导师,领着她迈出了最初的一步。高楠很幸运,她的最初的一步受到的是正宗训练,因为我的老师是李埏先生,我指导学生模仿的就是李埏先生当年指导我的方法。每一届学生入学后,我都是把当年李先生口述、我记录整理的《谈谈指导研究生的三个问题》印发给学生,告诉学生我们就这样做。其实我也知道,我们已经很难做到位了,且不说我的学养的限制,毕竟相差了二三十年,当年李先生只指导我一个学生,高楠这一届我就带了七个;当年我没有多想就以这个专业为终身依托了,现在高楠的几个同门大多数都改行了。我知道这是一种必然,但我还是坚持按照李先生的方法来指导他的再传弟子,因为我内心一直在想:万一有个学生将来做这个专业,我不能把他(她)耽误了。高楠就属于这“万一”之一。好在郭教授继续培养的时候感到满意,文勋师弟指导起来觉得顺手,我的指导总算没有走样。当然,我不是说高楠的学习研究没有变化和创新。她原来的硕士论文也是考察的宋代家产纠纷,走的是社会经济史的路子,这本书却是从法制史的角度做的。这也正好给我做序言出了题目:介绍和评价这本书,两位博导比我合适;我可以借此机会就考察问题的视角谈一点不同的看法,既避免了重复,也不算是跑题了。尽管史无定法,可以而且应该从多个角度观察同一个问题,从研究对象的原始属性上说,家庭史毕竟是一个历史学的课题;具体到宋代家产继承和家产纠纷的研究,还是应该以社会经济史的方法为主。但是,从早年日本的中田薰、仁井田陞和滋贺秀三,到现在国内的一些学者,都是首先从法制条文入手来考虑问题的。有的学者曾经以中国古代的遗嘱继承制度为例,专门著文强调法制史角度的重要性,批评包括我的有关论著在内的研究方法,认为我们所说的很多结论都缺乏法律依据,难以成立。主张研究这类问题的时候必须以法律条文为依据,因为实例大都不可靠,至多只能作为旁证材料。应该承认,传统实证史学尽管强调证据,有一分材料说一分话,由于古代读书人乐于猎奇式的关注那些出了圈的“怪事”,使得我们今天所看到的、所列举的材料往往都是些特殊的例子,很容易把事情理解偏了。另一方面,与实证史学往往以“举例子”代替科学研究一样,法制史的的视角也有其局限性,因为古代的“律”主要是从反面限制越轨违法现象,前提是对约定俗成的行为的认同,既然是约定俗成的,有些大家都能自觉遵守的内容就没必要讲了,只把容易出问题的地方讲一下就可以了,所以律文的规定都是不系统不完整的。我们不能认为律文上不讲的就是不允许不合法。而且写在律文上的规定也不一定与实际情况相符,《唐律》和《宋刑统》都规定祖父母、父母在世的时候分家异籍要“徒三年”,这个规定可能从来就没有真正执行过;还有,我国的婚姻法和继承法早就明文规定了男女的平等继承权,直到今天能有几个女同胞走出传统,真的去和她的娘家兄弟分家呢?所以,研究历史上的家产继承包括家产纠纷问题,主要还应当是用社会经济史的方法,法制史的研究方法可以作为借鉴参考,这样才能接近历史的真实,因为家产纠纷在今天主要是法律问题,在古代则主要是通过调解来解决的。尽管这本书也注意到了家族和官府的调解,却主要是从法制史的角度考察的。我担心这样一来会以今度古,淡化了历史感。写序言本来应该赞颂,我却说了不同的看法,这是当老师当出来的毛病,总觉得学生还没有长大,自己还有继续指导的责任。其实,说句心里话,社会经济史也好,法制史也好,只要能坚持做这方面的问题我就很高兴了。当初我选做家产继承方式的时候,这还是个边缘性的题目,很少有人关注,只有我的学生跟着做。现在这方面的论著多起来了,仅在这两年出版的就有台湾学者李淑媛博士的《争财竞产——唐宋的家产与法律》、香港学者张晓宇硕士的《奁中物——宋代在室女“财产权”之形态与意义》和大陆学者毛利平博士的《清代嫁妆研究》、高永平博士的《执着的传统——平安村的财产继承研究》等,与高楠这本书一样,都有一定的功力和层次。他们与高楠属于同一代人,有这么多年轻的同调,我也有了“预流”的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