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最早的有关道路交通的法规是1951年经政务院批准,由公安部公布的《城市陆上交通管理暂行规则》,该规则专门设有“交通肇事”一章规范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专门针对交通事故处理出台的最早的规定,是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2004年5月1日废止)。之后在1992年8月10日公安部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号,2004年5月1日废止),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又颁布实施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0号,2009年1月1日废止)。2008年8月17日公安部颁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