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第一章 法律现代性的内涵与特征
一、法律现代性的概念辨析与问题域的确定
(一)“现代性”概念的起源与界定
(二)“法律的现代性”的问题域的确定
二、文本的确定性——法律现代性的核心诉求
(一)文本范围的界定
(二)精确认识文本的途径
三、现代法律主体的塑造——法律现代性的核心要素
四、形式法范式——法律现代性的表现形态
第二章 法律现代性的缘起
一、知识传统的断裂——法律现代性的起源
(一)传统社会的知识传统
(二)宗教改革与现代思想的肇端
二、法律现代性思想的知识基础
(一)霍布斯的法哲学理论——从神学权威到世俗权威
(二)启蒙时代与现代理性知识形态的确立
三、法律现代性理论的政治理论基础——社会契约理论
(一)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
(二)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
四、现代实证法理论体系的确立
(一)现代法律的功利主义基础
(二)实证法理论中的现代性命题
第三章 法律现代性的价值基础
一、世俗化的现代社会需要新的价值基础
二、理性——现代制度体系合法性论证的基础
三、自由——法律现代性的核心价值
第四章 法律现代性与法律现代化
一、法律现代性与法律现代化的概念辨析
二、法律现代化的判定标准
(一)现代化标准概览
(二)法律现代化标准的型构
三、法律现代性是现代法律自我确证的话语体系
第五章 法律现代性的内在矛盾
一、主体性哲学的内在缺陷
(一)主体性哲学的内涵
(二)主体性哲学内在缺陷的展现
二、法律现代性的理性展开与终极意义的丧失
(一)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冲突
(二)终极意义的缺失与自由的异化
三、现代法治的内在矛盾
(一)制度体系的封闭与价值理念体系的开放之间的矛盾
(二)普遍性的法律规则与特殊性的法律事实之间的矛盾
(三)外在秩序与内在信仰的矛盾
第六章 法律现代性的内在矛盾的解决途径
一、理性模式的转换
二、西方现代法律范式批判
三、程序主义法范式的确立
四、哈贝马斯的法律现代性理论的意义与缺陷
(一)哈贝马斯的法律现代性理论的意义
(二)哈贝马斯的法律现代性理论的缺陷
结论
参考文献
中文摘要
Abstr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