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州市效区文物志》记载1990年12月31日之前在原福州市郊区人民政府行政区域(1990年12月31日时的辖区)内已发现的人类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迹和遗物,及与之相关的人物或历史事件。二、篇目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参照文化部文物事业管理局(1985)关于组织编印《文物古迹分布图册》的通知、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1985)《文物志》篇目、福建省文化厅(1989)《福建省志·文物志》编纂工作方案,结合福州郊区的实际情况而制定。三、文物名称原则上用文物本来名称(学名)或俗称,原先没有名称的不可移动文物以其所隶属的地名命名。同名而不在同地的不可移动文物,均在名称前加其隶属的地名。摩崖石刻的段名一般以落款者或题名者命名,一段题刻有二人以上署名的,一般以第一署名者命名,无题名、无落款或落款已毁者,以无名氏命名。四、文物位置(地点)用文物所在地或最靠近的地名说明文物的方位或距离,方向用东、西、南、北、东南、西北、西南或罗盘方位刻度等表示。距离1公里以内一般用米,1公里以上一般用公里表示。五、年代用中国历史年表的历史纪年。除民国年代用阿拉伯数字外,朝代年号用汉字表示;加注公历时,括号内不加“公元”两字。人物的生卒年月、年龄均用阿拉伯数字,人物加注生卒年时不用“年”字。记载各类别的文物及相关人物的顺序一般以年代先后为原则,同一时代的人物按死者卒年的先后顺序排列。六、面积除用平方米外,还用面宽、进(纵)深若干米,或长(高)、宽多少米等表示,个别用亩或公顷表示。体积一般用高(长)、宽、厚多少米或厘米表达。七、人物称谓一般直书其名。人物籍贯一律用当时的祖居地或出生地,少数加注今地名。名人墓均附录墓中名人的生平简介;名人故居等纪念性建筑物一般附有人物生平事略(名人墓已作简介者不再作重复介绍)。八、已进行过考古发掘,原址已无文物的重要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均简介发掘及出土文物情况。对已遭破坏的重要古墓葬或方志有记载但未查明的名人墓则列表说明。九、对现存文物的年代一时不能断定的,对墓葬死者身份未查明的,对历史名人生卒年月未查清的,一般写明“待考”、“不详”。对文物断代等有争议的,则记载不同观点。十、《福州市效区文物志》除个别姓名、地名用繁体字外,原则上用简体字。石刻均按原文抄录,明显错讹部分加注予以说明。摩崖石刻条文中凡未说明系“阳刻”、“文左行”的,均为“阴刻”、“文右行”。摩崖石刻分诗刻、题名、榜书三类;归类时,铭、词两项归诗刻,题记归题名,擘窠大字的佛名归榜书。石刻中“口”表示刻字已毁或难以辨识,“口”内有文字者,则表示被毁的刻文方志等曾有记载。在首次引用有关书名时,均写明年代及作者,再次引用时一般不再重复其年代及作者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