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论》从关注具体行政领域的问题出发,以行政法律关系理论作为方法论,分析了高校行政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从实体权力(利)义务和程序的权利保障两个方面探讨了高校与教师间、高校与学生间纵向的权力(利)义务关系,并结合我国现实制度的缺陷提出具体制度构想,即在行政过程中引入正当程序,在救济程序中对教师、学生申诉制度加以重构,在诉讼程序中以重要性理论为标准确立对高校权力性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制度,以保障教师、学生权益。《高校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论》通过“切断”对高校与其他外部主体的联系,专心于分析高校与教师、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纵向的权利义务关系,我们希望厘清两种纵向法律关系中的权力(利)、义务内容,并就如何规范高校权力行使、保护教师、学生权益的程序进行了制度上的设计。需要说明几个《高校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论》中所使用的概念。首先是有关大学与高等院校的概念。出于行文方便和语言习惯,《高校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论》在用词上有时使用大学,有时使用高校,所指都是同一对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机构,学制一般在四年或四年以上,提供学士和学士以上教育,向毕业生授予学士或学士以上程度的学位与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