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实行依法治国,人民法院裁判的公正与效率是重要的基础和保障。现实中司法者经常不按照法律(委托人)的目标使用司法资源,相关制度安排和管理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仅依靠让司法者超越人的本性来完成司法使命,导致的利益冲突结果屡屡让社会失望和不满。实现司法使命的制度合约中包括了司法者人力资本的参与,因此非激励难以调度。《基于司法公正的司法者管理激励》的内容可概括为作为有效法律制度下的司法公正与效率追求的应该是相关利益主体行为交互作用下能够形成的占优均衡向最优均衡逼近的过程,而构成一个在可预见的制度安排下的占优均衡是一个可行的选择。对特定要素禀赋人力资本依赖很强的司法领域面临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法律不完备的约束,单凭法律这种正式的强制性工具为支撑,难以解决司法者偏离目标的问题。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应引入管理学、经济学等相关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院的管理问题,特别是对司法者的管理,其实质则是对司法者的激励问题,以促使其实现司法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基于司法公正的司法者管理激励》的主要创新点可以归结为以下四个方面:(1)把司法者的管理激励作为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和保障,从而有别于以往将司法者激励问题作为对其管理的一个附属手段或法院治理中的一个从属问题。司法公正实质是一种社会信任,该信任来源于司法者的行为、信誉和特定制度,但现实中司法者亦会采取自利的方式行事,司法过程存在高昂的管理成本和社会成本,决定了对司法者需要施以此激励为核心的治理或管理,故有必要通过模型分析和基于问卷调查的实证检验等方法对司法者激励问题进行研究。(2)研究表明:司法公正与司法者的法律遵从度、工作勤勉度、工资收入、司法权的有效配置呈正相关,与外在干预呈负相关。上述变量影响着司法者效用的改变,司法者效用主要反映的是对司法者需求的满足程度,进而可以影响司法者的裁判行为和社会所获得的司法水平。司法权的配置缺乏效率,司法者的法律遵从度、工作勤勉度、工资收入过低,外在干预对司法者的影响,均可导致司法水平的下降。特别是,审判独立的权力配置会对司法者的被动式司法方式及社会产生相应的激励,故允许司法者获得相对独立的排他性控制权(审判保障权),并将该激励机制引入到制度安排中,以此建立对司法者公正司法的控制权激励。另外,改进司法者考评机制亦有积极作用。(3)从对理论研究的贡献来看,以往对司法公正与司法者激励问题的研究大多是基于法学理论来开展的。《基于司法公正的司法者管理激励》则是结合法学理论从管理或治理的视角将上述问题用经济学和博弈论等方法来加以研究,使其成为对以往法学理论无法完全解决的问题的一种新探索。后续的研究可以沿着《基于司法公正的司法者管理激励》中的模型和结论继续深入,进一步为中国法院、法官体制和机制的改革,以及发展提供理论上的创新支持。(4)从对司法范畴问题的研究方法的贡献上来看,《基于司法公正的司法者管理激励》中所没计的调查问卷是国内较早用于研究司法者行为与司法公正之间关系等激励问题所采用的问卷。虽然缺乏相应的参考资料,但该研究的问卷设计在借鉴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以实际问题为导向独立完成了,这也为后续开展此类研究奠定了基础。激励理论和成果随着研究的深入已经从经济领域拓展到政治领域和社会生活中来。这些研究和成果对人的激励问题来说,是具有一般普适性的,其作为方法和手段,同样适用于司法领域中司法者的激励研究和应用。其中,经济学有关激励的研究成果应当为司法者激励的制度安排、选择与决策、成本收益分析、组织保障等提供支持,而管理学意义的激励理论和成果则可以转化为对受法律支配的司法者的一种动态权变的日常性激励手段或机制,产生能使管理结果公平的“管理过程公平”。《基于司法公正的司法者管理激励》尝试探索建立起对司法者的控制权激励,在法律机制下实行隐性激励与显性激励的结合,使司法者有积极性建立良好的信誉,并按照宪法和法律的目标、民众的期望为社会分配正义的产品,实现激励和互惠相容。《基于司法公正的司法者管理激励》关于司法者激励的研究源于“法院、法官制度的理论”与“激励理论”的结合,是激励理论在司法制度与司法者管理实践中应用的实证研究和理论探索,期望能为司法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决策与操作层面的参考意见和帮助,以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