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我国责任保险的实践,笔者建议,应当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看,我国应当首先在公众责任、雇主责任、产品责任、火灾责任、医疗责任、环境责任等关系到国计民生、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安全、就业保障、生存环境等方面实施强制责任保险,同时完善与上述类型责任保险配套的归责原则等。从程序法的角度来看,应建立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法律制度。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是责任保险制度中特有的法律设计,它以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应负的非故意民事赔偿责任为责任基础,通过适用与保险合同和侵权行为相同的法律规则,实现第三人向保险人直接请求保险赔偿金的诉讼权利。我国《民法典》应当规定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基本原则和法律适用规则。责任保险作为不同于侵权行为法的一种赔偿制度,在《民法典》中应有自己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