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农民未必从事农业,以“农民”作为限定词表达不确定,而且有碍于农民的流动;农业生产也绝非农村发展的唯一途径,以“农业”为限定词过于狭隘,不利于全方位发展。相对“农民”、“农业”而言,“农村”更能表达本书所确立的研究对象的基本属性。“农村”是个地理性的概念。农村是对应于城市的称谓,是指具有特定的自然景观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区域。尽管都市农业有“五个圈层”(北京提出建设都市农业五个发展圈层,即由城区和部分近郊区组成的城市发展圈;由六环路以内城乡接合地区组成的近郊农业发展圈;由远郊平原地区及浅山区组成的平原农业发展圈;由北部、西部和西南部山区组成的山区生态涵养发展圈;将北京周边津、冀部分地区纳入环京外埠合作农业发展圈),但农业生产多发生在农村是不争的事实;尽管现代社会的沟通使得农民进城,“城里人下乡”并不少见,但传统的农民多居住在农村,也恰恰是这些农民最需要组织起来发展生产美化生活。况且住在农村的非农民也需要利用农村的合作设施,而这种利用恰恰也成就了农民的合作事业。因此,以“农村”为基点的合作社制度建设才是发展农业,富裕农民,建设新农村的核心所在。本书也正是基于此,立足于多层次综合性的农村社区合作社法律制度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