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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配套规定(第四版)

物权法配套规定(第四版)

定 价:¥15.00

作 者: 《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编写组 编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丛编项: 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
标 签: 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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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09318607 出版时间: 2010-05-01 包装: 平装
开本: 大32开 页数: 193 字数:  

内容简介

  1.以法释法:将与主体法条文联系紧密、能直接对主体法条文有注释说明作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条文置于主体法条文之下,标明效力层级,从最权威的角度对主体法条文进行解读。2.请示答复:收录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对于具体问题的请示答复,这些请示答复是对具体法律适用的问题或具体案件的处理所作出的答复,反映了对某一具体问题或个案的处理思路、方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3.条文注释:对主体法条文以及密切联系的条文进行综合适用解释,注释法条中的重点、难点,帮助读者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掌握法律原意。4.案例指引:紧扣法律条文,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过相关案例,可以进一步领会和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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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第四条 [平等保护]
   第五条 [物权法定]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
   第七条 [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八条 [其他适用的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例外]
    第十条 [登记机构及统一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 [登记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的职责]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关系]
    第十八条 [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第十九条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
    第二十一条 [登记错误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登记费用]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第二十四条 [特定动产物权的登记]
    第二十五条 [简易交付]
    第二十六条 [指示交付]
    第二十七条 [占有改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二十九条 [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
    第三十条 [合法的事实行为导致物权变动]
    第三十一条 [处分非依法律行为取得的不动产]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物权保护的途径]
   第三十三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三十四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三十五条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三十六条 [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三十八条 [请求权的适用、行政及刑事责任]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权能]
   第四十条 [设立他物权]
   第四十一条 [国家专有]
   第四十二条 [征收]
   第四十三条 [耕地保护]
   第四十四条 [征用]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四十五条 [国家所有权及其行使]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
   第四十七条 [国有的土地范围]
   第四十八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第四十九条 [野生动植物资源]
   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
   第五十一条 [国有文物]
   第五十二条 [国有基础设施]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的物权]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第五十五条 [国有出资人权益的行使]
   第五十六条 [国家所有权保护]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管]
   第五十八条 [集体所有权]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权及重大事项决定程序]
   第六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第六十一条 [城镇集体所有权]
   第六十二条 [公布集体财产状况]
   第六十三条 [集体所有权保护]
   第六十四条 [私人所有权范围]
   第六十五条 [储蓄、投资及其收益与继承权]
   第六十六条 [私有财产保护]
   第六十七条 [企业出资人]
   第六十八条 [法人所有权]
   第六十九条 [社会团体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一条 [专有部分的权能]
   第七十二条 [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共有的范围]
   第七十四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与使用]
   第七十五条 [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七十六条 [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七十七条 [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条件]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第八十条 [费用分摊、收益分配]
   第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
   第八十二条 [委托管理]
   第八十三条 [业主义务及权益维护]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相邻关系处理原则]
   第八十五条 [相邻关系处理依据]
   第八十六条 [用水、排水]
   第八十七条 [通行权]
   第八十八条 [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
   第八十九条 [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编 有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五编 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
附则
配套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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