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地位]
第二条 [婚姻制度与原则]
第三条 [婚姻法禁止的行为]
第四条 [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自愿]
第六条 [法定婚龄]
第七条 [禁止结婚]
第八条 [结婚登记]
第九条 [互为家庭成员]
第十条 [婚姻无效]
第十一条 [可撤销婚姻]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姓名权]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的自由]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
第二十条 [夫妻扶养义务]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子女的姓氏]
第二十三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
第二十四条 [遗产继承]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六条 [收养关系]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
第二十八条 [(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兄姐与弟妹之间的扶养义务]
第三十条 [尊重父母婚姻]
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 [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 [一方要求离婚的途径、程序以及准予离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第三十四条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复婚]
第三十六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处理]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父母的探望权]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的夫妻共同债务]
第四十二条 [适当帮助]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救助措施]
第四十四条 [遗弃家庭成员的救助措施]
第四十五条 [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构成犯罪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无过错方离婚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伪造债务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强制执行与协助执行]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准用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
第五十一条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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