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第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及实施]
第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管辖]
第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
第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发展要求]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机动车登记制度]
第九条 [注册登记]
第十条 [机动车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机动车上道行驶手续和号牌悬挂]
第十二条 [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机动车安检]
第十四条 [强制报废制度]
第十五条 [特种车辆标志图案的喷涂和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
第十六条 [禁止拼装、改变、伪造、变造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的管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证]
第二十条 [驾驶培训]
第二十一条 [二路行驶前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入应当安全驾驶]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
第二十四条 [累积记分制度]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道路交通信号和分类]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分类和示义]
第二十七条 [铁路道口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道路交通信号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公共交通的规划、设计、建设和对交通安全隐患的防范]
第三十条 [道路或交通信号毁损的处置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不得占道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占用道路施工的处置措施]
第三十三条 [停车场、停车泊位的设置]
第三十四条 [行人过街设施、盲道的设置]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车道划分和通行规则]
第三十七条 [专用车道只准许规定车辆通行]
第三十八条 [遵守交通信号]
第三十九条 [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晴况采取管理措施并提前公告]
第四十条 [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授权国务院规定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不得超车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交叉路口通行规则]
第四十五条 [交通不畅条件下的行驶]
第四十六条 [铁路道口通行规则]
第四十七条 [避让行人]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
第五十条 [货运车运营规则]
第五十一条 [安全带及安全头盔的使用]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故障处置]
第五十三条 [特种车辆的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 [养护、工程作业等车辆的作业通行权]
第五十五条 [拖拉机的通行和营运]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的停泊]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非机动车通行规则]
第五十八条 [非机动车行驶速度限制]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的停放]
第六十条 [畜力车使用规则]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通行规则]
第六十二条 [行人横过道路规则]
第六十三条 [行人禁止行为]
第六十四条 [特殊行人通行规则]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规则]
第六十六条 [乘车规则]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高速公路通行规则、时速限制]
第六十八条 [故障处理]
第六十九条 [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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