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4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有许多独创性规定:如纯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查阅权诉讼的原告资格和查阅范围,经批准的内部程序外部化适格被告,统一办理行政许可外部程序内部化的适格被告,基础行政行为审查标准和证据的区别,新旧法的选择适用,瑕疵痊愈的法律适用和裁判方式,被告逾期举证第三人补证的处理方式,不予许可案件的审查密度和方式,多因一果的赔偿责任和民行赔偿一并解决,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下的行政补偿诉讼时机、程序和标准以及裁判方式等。该司法解释之所以有独创性规定,是因为我国行政许可法是世界上独一无二专为行政许可行为量身定制的专门法律。行政许可授益行为与行政处罚负担行为恰为行政行为理论中对应的行为,行政许可一般为三方法律关系,而行政处罚一般为两方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立法之初以行政处罚为原型,故行政许可法在我国民主法制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依据行政许可法起草制定的行政许可司法解释也必然有许多独到的法治底蕴。为更好地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本书除对解释文本予以释义外,专编撰写了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行政许可的诉权、胜诉权、补偿权、赔偿权和裁判权。将起草司法解释过程中引起争议的一百多个焦点问题进行了评析取舍:有的已成为司法解释的组成部分;有的虽未明示规定,但内涵已被司法解释所吸纳;有的虽未吸纳,但争议的问题为将来行政诉讼法修改积累了经验。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解释背后揭示的问题比解释文本本身更有民主意义和法治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