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对公民个人价值的实现、民主政治的运作及真理的发现等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它还是所有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其现实的实践状况至关重要。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为数不少的以言论表达为基本或主要行为方式的犯罪,诸如各种煽动型犯罪、妨害名誉犯罪、妨害国家秘密的犯罪和有关淫秽物品的某些犯罪等。刑法中的这些规定无疑构成了言论自由的界限,并规制着那些滥用了这项自由或者行使自由超过合理限度的行为。但正是由于这些规定的存在,刑法也可能会成为钳制言论自由的利器。在上述这些犯罪的司法适用中,一旦处罚范围过宽,将直接影响到言论自由的具体实现。针对于此,《言论自由的刑罚限度》作者所秉持的基本观点是:对于此类犯罪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不能只局限于刑法范畴的思考,而必须引入宪法规范和理念,刑法上的判断结果只是最终结论的落脚点,而绝不能以此代替全部的考量过程。在此过程中必须注重对相关条文进行合宪性解释。在具体的司法判断过程中,不可一味强调对刑法法益的保护,而应力求在刑法法益与言论自由之间达成妥当的平衡关系。作者意图在刑法具体犯罪的研究中引入宪法视角,期望能探索到一条保障刑法在适用过程中能以宪法正义为准绳,以制度化的方式实现社会正义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