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案件
一、刑事赔偿
(一)错误拘留赔偿
1.检察机关不予受理案件函不能作为确认刑事拘留违法的法律文书
2.二审改判无罪,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未对无罪公民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应由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3.公安机关尚未侦查终结,不具备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
(二)错误逮捕赔偿
4.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释放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应自公安机关解除取保候审之日起计算
5.赔偿请求人曾作有罪供述,应否给予国家赔偿
6.侵权行为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已经终结的,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7.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赔偿义务机关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8.“一事二捕”的赔偿请求时效应分别计算
9.赔偿请求人已取得单位补助,并书面保证放弃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是否还能获得国家赔偿
10.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是否属于国家赔偿免责范围
11.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撤销案件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2.无罪判决生效后,检察院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不应中止赔偿案件的办理
(三)错捕错判共同赔偿
13.国家免责条款中“故意作虚伪供述”的适用
14.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回起诉、公安机关释放被羁押人的,如何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15.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又改判无罪的,由一审法院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16.根据对等原则,外国人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7.劳教期间被逮捕,因错捕错判给予赔偿时不能扣除劳教未执行天数
18.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的,一审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19.侵权的司法行为持续至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后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77
20.一审判处死缓,抗诉后二审改判死刑,经复核发回重审后宣告无罪的,如何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
国家赔偿确认案件
附录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