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是基于争议当事人的申请,法定专门机构居中作出调解意见或仲裁裁决的一项准司法制度,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和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相比,具有快捷、灵活、低成本的优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权益救济制度。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性、市场经济趋利性、法律法规渐进性的共同作用下,我国劳动人事争议具有不可避免性、阶段多发性和复杂性。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具有经济性与社会性兼有,平等性与从属性并行,冲突性与协调性共存的特点,由于追求利益的不同,劳资双方难以避免劳动争议。从国际经验看,发展中国家经济起飞的时期,往往也是劳动争议多发期,人均GDP超过5000美元,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步减少。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出现高发生率和复杂化的趋势。在争议主体上,既有企业与职工、又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还有军队与文职人员;在争议内容上,拖欠加班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和事实劳动关系等历史积累的案件突出;在权利诉求上,由改善劳动条件向分享企业成果利益多元化发展,由单一诉求向多元诉求发展;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也日趋突出,争议处理和执行难度加大。劳动人事争议的新特点、新变化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提出新的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当务之急是培养一批优秀调解员、仲裁员,带动调解仲裁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充分发挥调解仲裁工作在调处社会矛盾、保障维护权益、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