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书中,笔者认为,民事责任体系的历史发展表明,不应将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体系划分绝对化,合同责任在维持利益的保护方面占有一席之地,但是,也不能因此而盲目地将维持利益随意地纳入合同责任领域。针对保护义务给传统民事责任体系造成的理论与实践难题,关键是要找到适当的依据,以此保持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适当区分,既弥补传统两种责任俨然区分的民法体系所带来的法律漏洞,又不至于因承认保护义务而导致合同责任的过分扩张。本书认为,从合同的性质与目的出发,当特定的维持利益属于合同的决定性内容时,应该接受合同上的保护义务;当保护义务与该给付目的密不可分时,它也涉及合同的履行利益。因此,在违反保护义务的情况下,履行利益也没有获得实现。相反,当维持利益没有被合同目的或者内容涵盖因此也不影响合同履行利益的完整性时,对它造成的侵害就属于侵权法上的义务之违反。因此,本书认为,在合同中认可保护义务的正当性的前提是:存在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赖及当事人具有特别保护的必要性。这三个可以相互转化的因素说明,在有些领域当事人之间为什么存在比一般行为义务要求更高的保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