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新论》对于犯罪既遂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深入的探讨,在体系结构上共分五章。各章的主要内容是:第一章就犯罪既遂的概念、犯罪既遂的存在范围、犯罪既遂与相关概念的关系以及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的设置模式进行了探讨。通过研究,得出以下结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在成立犯罪的基础上进展到法定完成状态的犯罪形态;犯罪既遂存在于一切罪过形式的犯罪之中;犯罪既遂是犯罪成立的形态之一;犯罪既遂的判断不能脱离犯罪构成;犯罪既遂条件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刑法分则中的具体犯罪以犯罪既遂为模式予以设定。第二章就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进行了讨论。通过对刑法理论中三种争议观点的述评,提倡犯罪构成客观要件要素齐备说。第三章、第四章就基本犯的既遂形态进行了讨论。通过研究,得出以下结论:根据既遂的犯罪构成中是否包括结果要素,可以将基本犯分为行为犯和结果犯;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没有必要再进行形式犯与实质犯的划分;对于实害犯应界定成以特定的实害结果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这里的“构成要件要素”,既包括区分罪与非罪的要素,也包括区分完成罪与未完成罪的要素,还包括区分基本罪与重罪的要素;危险犯与其相对应的实害犯之间是一种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关系;数额犯、情节犯、目的犯是根据犯罪构成的定量因素的类型的不同对基本犯的既遂形态所作的另一层次的划分;数额犯、情节犯均可能存在未遂形态;目的犯的既遂与特定目的的实现没有关系。第五章就派生犯的既遂形态进行了探讨。通过研究,得出以下结论:派生犯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结果加重犯、数额加重犯、情节加重犯以及包容加重犯均可能存在未遂形态;加重犯既遂的判断标准是:基本犯的构成要件的齐备+加重因素的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