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根据与限度:公诉程序中被害人诉权问题研究》旨在为破解“被害人应不应当成为公诉程序当事人”的理论难题提供一种新思路。通过将诉权理论导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揭示了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正当性来自于其享有的诉权;而由于刑事诉讼结构的先天性失衡,法律赋予被告人一系列特殊保障以达到“平等武装”,被害人诉权的行使方式及法律效果不得不受到一定限制;因此,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有着不同于民事原告或刑事被告的特殊性。被害人诉权的提出,丰富和发展了对刑事诉讼构造的研究——传统的“控、辩、裁”三角结构是以诉讼职能为基础的,而由裁判权、公诉权、被害人诉权、被告人诉权组合而成的则是以诉讼主体为基础的“四极构造”;由于被害人诉讼利益的不确定性,“四极构造”的理论模型不是一个规则的四方形,而是一个由控辩裁三角结构演化而成的扇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