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法的课程性质与特点,国际法,旧称万国法,是以国家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法律。国际常设法院在1927年“荷花号”案的判决中明确表明,“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约束国家的法律规则来自国家在条约或在获得普遍接受为明示法律规则表现出来的自由意志,这些规则调整着它们之间的关系,以达到共同的目的。”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彼此又互相关联。按照教育部新修订的专业目录,国际法作为二级学科,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因此,当国际法称“国际公法”时,旨在区别于国际私法。国际法律关系是国际关系的法律化。近年来,随着国际关系内涵与外延的不断丰富,国际法的调整范围也迅速扩大。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处于持续创新与发展的过程中。可见,国际法具有实践性与理论性并重、传统性与现代性兼顾、静态性与动态性结合的学科特点。二、国际法的学术地位及作用与价值作为维护国际正常秩序与促进各国正常交往的重要手段,不断演进的国际法在规范国家行为、解决国际争端、促进共同发展等方面,发挥着巨大而独特的作用。因此,世界各主要国家都非常重视国际法理论人才与实践人才的培养,常常将是否具有国际法知识作为能否从事国际事务的主要任职内容,并适时努力向国际社会推荐本国优秀国际法人才。我国历来遵守和维护国际法准则,倡导和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愿意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推动国际法朝着有利于构建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和谐世界”的方向前进。大力普及国际法知识、积极推动国际法研究、不断加强国际法人才的培养,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国际法素养,形成广主体、多层次的国际法认知,推动构建和谐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