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理学格言/1
人们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則他们的生活就像是最野蛮的兽类一样。
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法律不应被看作是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
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
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法律不能被执行,就等于没有法律。
宪法不仅是一种名义上的东西,而且是实际上的东西。
第二章 宪法与行政法格言/209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除了将男人变成女人、将女人变成男人外,议会无一事不能为。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代表的最大好处,在于他们有能力讨论事情。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第三章 刑法格言/229
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
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刑罚的增减和人民距离自由的远近成正比。
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法,还不如说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
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能知道。
第四章 民商法格言/255
当人们就胎儿的利益提出疑问时,应该视其为已来到人世,尽管在他出生之前不能给他人带来任何利益。
借他人之手行为者,相当于自己行为。
债的实质不是带给我们某物或某役权,而是要他人给予某物、做某事或履行某项义务。
债或是产生于契约,或是产生于不法行为,或是产生于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契约之债,或以要物方式、或以口头方式、或以合意方式设立。订婚是关于未来婚姻的相互允诺。
第五章 经济法格言/291
竞争可以是建设性的,也可以是破坏性的。
个人和社会福利都是法律产品的重要方面。
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是判断是非的标准。
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內在的控制了。
人人都是本身利益的最好裁判者。
第六章 诉讼法格言/309
每个人都应由同他地位同等的人来裁判,这是最有益的法律。
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与纯科学不同,法律的目的并不在于发现真相,并不在于发现全部真相,并不纯粹在于发现真相。
如果法官同时也是控告人,就需要上帝当辩护人。
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
第七章 国际法格言/347
平等者之间无统治权。
海洋为所有人共有,因为它是那样的无边无际,以至于它不可能变为任何人的占有物,因为无论我们是从航行还是从渔业的角度来考虑,它都适应于为所有人共同使用。
哪怕已被国家或个人占为已有的陆地,也不应当拒绝任何国民的非武装的无害通过,恰如不应拒绝人们饮用河水的权利一样。
存在两种能解决争端的方法,一是协商讨论,二是武力,前者符合人的特性,后者符合野兽的特性,只有在不可能采用前者的情况下,才应该采用后者。
如果战争是在缺乏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发动的,那么它们同样是犯罪性的。
后记/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