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以来,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全球化运动的推进,人类社会已步入以硅、电脑、网络为基础的信息时代。国籍作为国际私法连结因素以及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根据,遭到前所未有的挑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对外交往日益频繁。改革中国国际私法和制定新的国际私法的法律法规,迫在眉睫。其中,作为属人法重要的连结因素的国籍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国籍与国家相伴而生,但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国籍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产物。从狭义上看,国籍专指自然人的国籍,是指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其表明一个人与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某一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但是,国籍的概念早已有所突破,不仅包括自然人的国籍,也包括作为拟制人的法人的国籍,甚至还包括某些法律关系客体的国籍。也就是说,国籍是指自然人、法人、船舶、航空器及某些财产与某一特定国家问具有特定的法律关系时,依据国际法原则,该国国内法为行使管辖权赋予的法律关系。国籍与公民籍、区域籍与全球籍等概念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国籍主要强调某一个人隶属于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联系,关键在于法律权利、义务的设定;公民籍则侧重表达某一个人其政治权利的享有,而这两者在当今国籍法领域中已互为通用。区域籍、全球籍这两个概念的提出体现了各国学者对国籍在现代及今后区域化、全球化发展趋势下的思考。区域籍无论是在体系建构还是在立法实践上已具雏形,而全球籍则还处在理论设想阶段。无论如何,这两个概念的提出深化了我们对国籍制度的认识,丰富了国籍制度的本质内涵。国籍在国际私法中具有重大意义。在法律适用领域里,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它们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常适用属人法。传统属人法包括当事人本国法与当事人住所地法,这也是属人法的两大原则。因此,国籍成为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中的重要连结因素;在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中,国籍是一个重要的管辖权依据,尤其在拉丁法系国家甚至被作为唯一或主要的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根据;在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中,国籍是判断外国判决的一个重要的标准。同时,国籍在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外国人民事诉讼法律地位以及国际商事裁决中,都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每个国家主权的事项,各国有权以自己的法律决定谁是它的公民。不同的国家,甚至同一个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在制定其国籍法时所采取的原则和规则不尽相同,这样就导致国籍冲突现象的产生。自然人国籍冲突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一个人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另一是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前者被称之为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后者被称之为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在国际私法上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存在两种不同的方法:一是实体法的方法,就是通过缔结国际条约,明确规定避免和消除多国籍和无国籍现象;二是冲突法的方法,即在多国籍、无国籍冲突无法实体解决的情况下,由法律确定究竟应当依据哪一个国籍为其国籍,以确定当事人的本国法。在国际私法中,法人国籍的冲突是指一个法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以及一个法人无任何国家国籍的状况。各国确立法人国籍的不同标准就成为法人国籍冲突产生的主要原因。概括起来,各国确立法人国籍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法人住所地说、法人注册地说、资本控制说和复合标准说。由于国际上并无确定法人国籍的统一标准,各国都是从本国的利益出发来确定法人的国籍,并且采取的标准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本国经济、政治环境和国际环境的改变而做出相应的变化。根据各国在处理案件时其案件本身是否涉及本国利益,对于法人国籍的积极冲突有两种不同的解决途径:如果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的解决具有利害关系时,该国法院一般会确定对己有利的国家的法律作为其本国法;当法院地所在国对受理该案没有利益关系时的解决途径有主义近似说、时间先后说、惯常住所说和最密切联系说。 船舶国籍是指船舶所有人按照某一国家的船舶登记管理规范进行登记,取得该国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并悬挂该国国旗航行,从而使船舶隶属于登记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国际私法中船舶国籍冲突是指某一船舶所属国籍不确定或者没有所属国籍而造成的管辖混乱,或者在前后国籍转换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形下造成的法律适用的困难。对于船舶积极冲突解决,理应根据船舶与哪一国家有实际联系来决定,不可简单地按照先后顺序处理。对于船舶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现代国际社会至今尚未找到最佳办法和途径,有待于更深入的研究和讨论。 属人法是国际私法中的特有概念,是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国籍、住所等为连结点,并用来解决当事人的身份、能力、婚娴、家庭、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的系属公式。自19世纪起,随着爱国主义思潮及民族国家的兴起,国籍在属人法事项中日益重要。受《法国民法典》的影响,许多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了国籍作为属人法的连结点,而英美法系国家则采用住所作为属人法的连结点,从而形成了住所地法主义和本国法主义的对立。国籍作为属人法的连结点具有国籍比住所更稳定、国籍比住所更容易确定、更能够体现国家对其国民的属人主权等优点。本国法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会产生诸如国际私法中的反致问题、多法域法律的认定问题、人际法律冲突问题、时际法律冲突以及法律规避问题等。 在早期国际私法理论中,本国法仅仅是指自然人的国籍国法。随着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法人、船舶和航空(天)器在国籍法律关系中也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从法人的本质来看,无论是根据法人拟制说、契约说,还是实在说,法人同自然人一样,与某一特定的国家的法律存在本质和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法人的存在是依赖某一特定的国家法律的,这个特定的法律就是法人的属人法。船舶本国法就是船旗国法,即船舶悬挂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船旗国法原则也构成了海事冲突法中最基本的法律选择原则。航空器本国法就是航空器的登记地国法,即航空器登记地所属国家的法律。 一般说来,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国籍是判断内外国人的法律依据,是给予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依据,同时国籍是确定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一种根据。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主要涉及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问题。实践中,以法国为代表的拉丁法系国家以及参加了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的拉丁美洲国家均采取属人管辖原则。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是指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作为特定国家的法律文书而构成该国法律秩序组成部分的一种法律上的标志。在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国际仲裁公约中,裁决作出地对于确定仲裁裁决国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我国现行的国籍法是于1980年9月10日被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在此之前,我国共颁布了三部国籍法,即1909年《大清国籍条例》、1912年北京政府《中华民国国籍法》、1929年《中华民国国籍法》。虽然我国1980年《国籍法》一再强调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但由于国籍的承认乃各国的国家主权事项,同时,即使在1980年《国籍法》框架下,仍会出现国籍冲突的现象。我国现行的国际私法有关国籍规则方面的立法存在粗糙、内容矛盾、重复、周延性欠缺等缺陷,甚至有许多问题并没有规定。为此,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制定了中国国际私法的民间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该民间法的制定为完善我国国际私法,包括国际私法中国籍问题方面的规则,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我国《民法》(草案)中,也基本上照搬了示范法的规定。我们应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讨国籍这个连结点在新形势下的具体作用,构建我国和谐的国籍制度,并努力完善我国的国籍方面的规定。 在国际私法法律适用中,国籍作为连结点的角色,不会因为全球化、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而归于湮灭。国籍作为连结点有其不可替代的优势。尤其是随着全球化、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组成法律关系的各种因素都呈现泛化或缺乏稳定等特性,而身具稳定性、明确性的国籍在国际私法法律适用中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