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司法界不断有新的理念和提法冒出来。但笔者注意到,其中有的提法并不是全新的,而是重提而已,例如马锡五审判方式。这些理念的重提似乎意味着一种司法理念上的“回归”,意味着我们过去的路向有些问题。在这些提法中,一个很重要的提法是“人民法官为人民”,联动的口号是“做一个人民的好法官”,更高的要求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或“一心为人民着想”、“心系人民群众”等。这些口号的实质是强调法官和人民的关系,带有新形势下重新定位的意思。我们的司法裁判机构叫做“人民法院”,字面的意思应当是人民的法院。法官是法院的法官,法官也应当是人民的法官,人民的法官为人民是一种很正常的逻辑。那么,我们为什么会在当下再次强调人民法官为人民,做人民的好法官呢?从一般情形而言,通常是提倡什么,就意味着所提倡的东西的稀缺或缺失,否则没有必要提倡。从现实的情形看,我们面临着这样的司法现实,即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严重的司法腐败问题,司法腐败已经成为一种相对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按照我们的理解,司法领域中的索贿受贿、枉法裁判、缺乏职业道德操守腐败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均反映出一种对人民的极端不负责,这样的法官不再是人民的法官,不再是为人民服务的、为人民谋利益的法官,而是为个人谋私利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