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文化生活日愈受到人们的重视。文化生活,又往往与作品的阅读、欣赏和使用联系在一起,在此过程中,人们免不了要复印文字作品、拷贝电影音乐、刻录软件光盘,在互联网时代,“上传”、“下载”也已经成为不少民众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以上种种行为,尽管表现形式各异,却都包含了复制他人作品这样一个共同的后果。一般说来,只要这类复制在目的或性质上限于个人非营利的使用、在数量上微不足道,就可以归入版权法上的私人复制之列。在模拟技术条件下,私人复制对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不会造成明显的损害,因此,在传统版权法的制度框架下,版权人不必、实际上也无权阻止社会公众的私人复制行为,在一般民众的观念中,私人复制几乎可以与“合理使用”划等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