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军的治军方略,早已载人了作为我国军事法龙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之中。依法治军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也就是搞“法治”而摒弃“人治”。法治(rule of law)的本来含义是指“法的统治”,即是指法居于国家与社会的统治地位,而不只是国家用法来统治(rule by law)。在真正的法治社会中,国家机构本身也受法的统治,即受法的制约和监督。只有在政府的行政权力受到法的严格制约的情况下,法治才能真正建立和完善起来。在和平年代,军事活动中占比例最大的当属军事行政活动,因此,讲依法治军势必离不开对军事行政法治化问题的探讨。 我们党和国家历来就十分重视用法律来管理军队。毛泽东的军事思想中蕴含着极为丰富的军队法制建设的内容;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以及新时期关于军队建设的思想,同样蕴含着丰富的军队法制建设的理论;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系列重要部署,更是明确了军队法制建设的精髓;党的十七大报告又进一步强调: “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完善军事法规,加强科学管理。”所有这些都更进一步坚定了我们强调依法治军、军事行政法治的决心和信心。 军事行政法治,是指军事主体关于军事行政法律的期望、认知、认同,是国家关于军事行政法律设施以及军事行政法律操作等要素组成的依法治军的子系统。这里的军事主体,既包括军事行政主体,也包括军事行政相对人以及民间的、享有军事行政职权的机关。我们认为,军事行政法治化的要素是指组成军事行政法治的必不可少的各个方面。军事行政法治化的要素,具体包含三方面的内容:军事行政法律认知要素、军事行政法律设施要素和军事行政法律操作要素。军事行政法治各要素间只有相互作用和协调发展,才能确保军事行政法治整体价值的实现。军事行政法治化是依法治军的关键,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官本位传统的社会,在需要高度集中统一管理的军队中,军事行政法治的实施显得更为重要。 我们在对军事行政法的学科定位、军事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军事行政法律关系、军事行政主体、军事行政权力等军事行政法的基本问题进行梳理、定位的基础上,来阐释军事行政法治的核心和关键,以及军事行政法治的困难及阻力。在明确了对军事行政法治基本理论的认识之后,再把着眼点转移到具体建构理想化的军事行政法律制度上。 军事行政法治化理论研究的终极价值在于对军事现代化的认同。军事现代化是国防现代化的组成部分,国防现代化是我国“四个现代化”的目标之一。军队作为国防的基本组成力量,它的现代化是军事、国防现代化的重要主体。军事现代化,是指军事及与军事密切相关的国防事务由传统向现代转变的历史过程,主要包含人的现代化、武器装备的现代化、编制体制的现代化、军事后勤保障的现代化和军事理论研究的现代化等。围绕军事现代化的根本任务的具体内容,我们对与之密切相关的军事法律制度的法治化问题进行必要的探讨,以期通过加快军事行政法治化的进程,达到推动军事现代化发展之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