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法规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0号
(2010年4月21日公布)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 令
第二部分 条 文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条 令》的目的和依据]
一、制定《条 令》的目的
二、制定《条 令》的依据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和处分依据]
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
二、处分的概念和特点
三、处分的种类
四、实施处分的必要性
五、处分的依据
第三条 [处分实施主体、处分权限和公安机关违法违纪行为纪律责任的承担主体]
一、处分的实施主体
二、处分权限
三、公安机关违法违纪行为纪律责任的承担主体
第四条 [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一、延期晋升警衔的具体规定
二、降低警衔的具体规定
三、取消警衔的具体规定
第五条 [涉嫌犯罪的处理]
第六条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调查违法违纪案件权限]
第二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给予开除处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的行为
二、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行为
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四、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行为
五、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行为
六、私放他人出入境的行为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
第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滥用职权,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
一、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行为
二、违反规定采取、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行为
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四、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行为
五、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行为
六、违反规定采取通缉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侦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监所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
一、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行为
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的行为
三、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四、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行为
五、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的行为
六、有上述一至五项行为并从中谋利的,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滥用职权,侵害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和其他工作对象人身权益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
一、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行为
二、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行为
……
第三章 附则
第三部分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