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管理方针]
第四条 [安全生产要求]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主要负责人]
[全面负责]
第六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其他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七条 [工会职责]
[工会职责]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
第九条 [监管部门及职责]
第十条 [安全生产标准]
[应当制定标准的技术要求]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宣传]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的技术服务中介机构]
[安全中介服务]
第十三条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支持发展]
第十五条 [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七条 [单位负责人的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 [资金投入]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知识能力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安全培训]
第二十二条 [技术更新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第二十五条 [特殊建设项目的安全要求]
[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 [设计和审查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特殊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计和验收]
第二十八条 [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标准及养护、检测]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
[特种设备]
第三十一条 [淘汰制度]
第三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监管]
[危险物品]
第三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重大危险源]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要求]
第三十五条 [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检查]
第三十九条 [经费保障]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四十二条 [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十三条 [工伤社会保险]
[工伤社会保险的范围]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安全条款]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免除责任条款或者排除劳动者权利条款无效]
第四十五条 [了解、建议权]
第四十六条 [批评、检举、控告权]
第四十七条 [紧急情况处置权]
第四十八条 [获得赔偿权]
第四十九条 [服从安全管理的义务]
第五十条 [接受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安全生产教育的內容]
第五十一条 [不安全因素报告义务]
第五十二条 [工会监督]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政府职责]
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
第五十五条 [政府监管的限制]
第五十六条 [监督检查的职权范围]
第五十七条 [监督检查的配合]
第五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要求]
第五十九条 [监督检查的记录]
第六十条 [联合检查与分别检查]
第六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察]
第六十二条 [检查机构的条件和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举报制度]
第六十四条 [举报权]
[举报权]
第六十五条 [举报义务]
第六十六条 [奖励]
第六十七条 [舆论监督]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八条 [政府职责]
第六十九条 [组织和设备要求]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