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尔巴哈的教科书因其充满思想火花的观点,因其构建刑法理论的不懈努力和明了的论述而著称于世。不容否认的是,指责费尔巴哈的声音同样是存在的,诸如,费尔巴哈专断地根据其哲学观来解释通用法的渊源,且根据先人为主的观点来使用,因此,他没有能充分地从历史角度去关注通用法的渊源,没有能充分地研究中世纪意大利实践家们著作中的司法习惯和德国习惯法的观点,从而没能认识加洛法洛的言论的真正含义。另外,他还没有充分注意到从刑事法院条例时期的司法习惯到新时期法的形成过程。他的教科书可能存在以下不足之处:他的也许不十分完善的刑法理论建立在零星的学说基础之上;他主张的每个犯罪行为都具有的法侵害的观点,导致他对犯罪作出不适当的系统分类,并导致他错误地提出了具体犯罪的可罚性的观点。许多重要的有争议的问题完全没有或者没有充分地纳入教科书。因此,当发行者在费尔巴哈谢世后要求我出版其著作时,我本想对其著作进行全新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