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军,1964年10月生,山东人。民商法博士、博士后,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著作有:《合同法原理》、《破产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研究》、《票据法理论与实务》、《商法》等。主要学术文章有:《我国法上真的不存在物权行为吗?》、《契约效力的根源及其正当化说明理论》、《我国合同法是否需要独立的预期违约制度》、《破产、和解与重整制度比较研究》、《论破产原因》、《破产犯罪的比较研究》、《论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论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重申破产法的私法精神》、《私法中的人文主义及其衰落》、《论商法的传统与理性基础》、《从契约自由的基础看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论和解与重整的差异与价值考量》、《私法中的人文主义及其衰落》、《从契约自由的基础看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合同法上的错误及其法律救济》、《论权利能力的本质》等。 李永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1995年获得国家博士后优秀研究奖;1995年获得国家教委对优秀回国留学生科研启动资助;1995年:获得政法大学曾宪梓教学奖;1998年获得霍英东科研基金资助;1997年到1998年连续被评为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教师;2000年6月被中国政法大学评为曾宪梓教学奖一等奖;2001年被列入北京“百人工程”培养人选;2002年被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评为“最受学生欢迎的教师”;2002年被中国政法大学评为“杰出青年教师”并获得“杰出青年教师基金”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