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能否被强制执行?如果能,是怎样被强制执行的?这是本书研究的两个核心问题。强制执行作为国际法强制性的外在表现,其存在不仅是逻辑上的必然结果,而且是有具体法律制度加以证实的。现代国际法通过单独、集体和司法三类措施得以强制执行。单独强制执行即为国家自助;集体强制执行是多个国家采取的措施,特别是国际组织的制裁;司法强制执行体现在国际司法机关适用国际法的活动中。未来国际法的强制执行将继续实行单独与集体、分散与集中、行政与司法的双轨制。本书共分五章。第一章为国际法强制执行的法理基础。国际法的强制执行是由国家或国际组织依据国际法,针对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采取的、迫使违法者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强制性手段。这些强制性手段包括武力或非武力、单独或集体、分散或集中、国际或国内等类别的措施。国际法的自愿遵守固然重要,但强制执行仍必不可少。国家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意愿、相互原则的制约力量、国际社会的组织化以及强行法的产生和发展使国际法的强制执行成为可能。以国内法理学上法的执行的广义概念为基础,并考虑国际法强制执行主体的数量、性质等因素,可以单独、集体和司法强制执行为三根支柱建立现代国际法的强制执行措施体系。第二章为国际法的单独强制执行(自助)。即由受害国单独采取的对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作出反应的强制性措施。反报、反措施(非武力报复)以及自卫属单独强制执行的范畴。反报是合法行为,后两者从先前国际不法行为中获得合法性。为防止反措施和自卫被滥用,现代国际法对之设定了若干合法条件。不过,这些条件算不上完备,也不乏争议。特别是,自卫的法律制度遭遇到国际关系实践的严峻挑战。第三章为国际法的集体强制执行(制裁)。即由国际社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采取的对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作出反应的强制性措施。集体自助(集体反措施、集体自卫)、国际组织的制裁(普遍性和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制裁,一般国际法和国际组织法上的制裁)属集体强制执行的范畴。前者依然是分散的、无组织的;后者以国际组织为依托,是集中的、组织化的。联合国制裁是国际法集体的、集中的强制执行的典范。区域执行行动虽然会削弱制裁的全球统一性,但对联合国制裁具有协助功能。国际组织依据其内部关系法对其成员采取的资格制裁,在维持组织秩序的同时,也具有强制执行国际法的功能。第四章为国际法的司法强制执行。将司法措施作为国际法强制执行的一个独立类别,主要是由于国际司法机关及其措施的特殊性。国际司法机制因冷战后国际司法机关的扩散呈现明显的分散化趋势。其自愿特征渐趋淡化,因为较多的专业性或区域性国际法庭建立起强制性机制。司法强制执行主要体现在国际争端解决和国际刑事制裁领域,集中于案件的强制管辖和判决的强制执行方面。WTO机制的强制执法性质以及国际刑事法庭的刑罚手段等,是国际司法机制强制化动向的最好证明。第五章为强制执行在未来国际法中的发展趋势。在仍以主权国家为基本主体的“新国际法”中,强制执行必然是有限度的,不太可能达到像有些国际法学者所倡导的“世界法”或“欧盟法”那样的程度,而只能在日益多样化的国际法实施机制(至少包括国际与国内、遵守与执行、自愿与强制、行政与司法、民事与刑事等性质的措施)中,占有不可或缺的一席之地。作为国际法实施的最后手段,国际法的强制执行措施将日益丰富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