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是建基于民意和公共权力之上的一种政治性组织。政府的基本使命是响应公众的需求,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谋求公共利益。但是,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要消耗经济资源,即要付出成本,这种成本不可能通过消费者自愿捐款的方式得到补偿,因此,运用国家强制力对私人部门进行征税成为公共提供的主要成本补偿机制。政府通过征税方式将资源从私人部门向公共部门转移的过程中,必然要耗费一定的资源,它是满足资源配置效率不可避免的成本,这种成本即为税收征纳成本。合理控制税收成本,有利于组织财政收入,减少税收对经济的扭曲,实现公平与效率目标。因此,税收成本问题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遗憾的是,由于受传统治税理论和思想的影响,我国税收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着不重视税收成本的现象:上至决策部门,下至各级执行机构,认为只要能完成税收计划任务,多增加税收收入,就可以不惜成本增加投入,也不用考虑纳税人的负担,“无本治税”的观念较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得到加强,所起的作用也日益扩大。但是,税务部门自身,包括社会各界,所关注的关于税收的焦点,仍然停留在不断增长的收入规模上,很少提及有关税收的成本问题。近几年来,税收征纳成本作为体现税收分配效率、政府征税的代价以及纳税人所要额外承担的税收负担的范畴,日益引起了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