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第11版)》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对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1995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了设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报告,1996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等八所高校首批试点招收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到今年在校生规模已达一千八百余人。1998年,在开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基础上,又首次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全国千余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系统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在职干部及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专业法律人员参加了学习。目前,经批准有权开展这项工作的培养单位有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南京大学、中山大学、厦门大学、中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复旦大学、浙江大学、山东大学、四川大学、苏州大学、安徽大学、郑州大学、黑龙江大学、湘潭大学等22所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