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一、问题的缘起
二、研究方法
三、研究内容
引言 主观事实的证明困境
一、必要的概念交代
二、主观事实之证明困境的成因与弊端
三、主观事实的基本认知方法及其与客观事实的证明难易程度比较
四、一个简短的验证:实证考察
上篇 主观事实之证明困境与刑事实体法的关系
第一章 作为证明对象的主观事实
第一节 作为证明对象的主观定罪事实
一、 积极定罪事实(符合积极要件的事实)
二、消极定罪事实(阻却犯罪成立的事实)
第二节 作为证明对象的主观量刑事实
一、属于犯罪事实的量刑事实(犯情)
二、犯罪事实外的量刑事实(狭义量刑情节)
三、法定加重(减免)刑罚事由与法定情节
第二章 偏重主观要素的刑法对证明难易程度的影响
第一节 刑法的基础观念与主观事实之证明
一、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
二、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
三、刑法的基础观念对证明难易程度之影响
第二节 关于故意、过失的理论与主观事实之证明
一、故意的本质:故意与过失的区分
二、无认识过失之“预见可能性”的判断基准:“主观说”与“客观说”
三、关于故意、过失的理论对证明难易程度之影响
第三节 一个小结——刑法类型化视野中的证明难问题
一、偏重客观要素的刑法与偏重主观要素的刑法之形成:“理想型”分类
二、偏重主观要素的刑法对证明难易程度的影响
三、偏重客观要素的刑法之证明困境及对待两种“证明难”的态度
第四节 偏重主观要素的中国刑法及中国刑法理论
一、国外刑法略考
二、新刑法的客观主义维度及其局限性
三、中国刑法及刑法理论偏重主观要素的具体体现
第三章 偏重主观要素的刑法与口供中心主义
第一节 口供中心主义的既有理论解读
一、口供中心主义的程序法解读
二、口供中心主义的权力技术解读
第二节 本书的视角——口供中心主义的实体法成因
一、口供中心主义:一种特定实体法背景中的自然选择
二、口供的机能与对主观事实的证明
三、偏重主观要素的刑法对待口供的态度
四、日本的“责任客观化”运动及对我国的启示
下篇 主观事实之证明困境的解决方案
第四章 化解主观事实之证明困境的实体法对策——“刑法的客观化”
第一节 目的犯之改造
一、对刑法中目的犯之“目的”的功能分析
二、目的犯的保留与取消
三、从定罪要件到量刑情节:目的犯改造的折中方案
第二节 从“判断对象”到“判断标准”的重心转移:关于故意和过失的学说
一、从“容认说”到“以盖然性说为基础的综合说”
二、“主观预见能力”的“客观化”
三、英美刑法中的犯意及其客观化判断标准:以美国《模范刑法典》为范例
第三节 其他方面的改造
一、犯罪预备之改造
二、“主观正当化要素”之改造
三、解释论上,不承认“倾向犯”和“表现犯”
四、合理区分“未遂犯”与“不能犯”
第四节 刑法“客观化”的限度
一、“责任主义”概述
二、“责任主义”对刑法“客观化”的限制
三、贯彻责任主义的一个研究范例:承认“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作为责任要素的地位
第五章 化解主观事实之证明困境的程序法对策(之一)—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
第一节 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基础理论
一、“证明责任”的概念
二、证明责任的承担模式:单向承担与双向分担
三、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根据
四、被告人(首先)承担证明责任的两种机制
五、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类型与程度
第二节 主观事实——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重要内容:比较法研究
一、积极抗辩理由中的主观事实:以美国《模范刑法典》为例
二、推定事实中的主观事实
第三节 对我国刑事立法及理论的思考
一、立法现状
二、改革与完善(之一):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法定化
三、改革与完善(之二):被告人对主观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范围的扩大
四、改革与完善(之三):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法律规则
第六章 化解主观事实之证明困境的程序法对策(之二)——证明方法的“二元化”
第一节 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一、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之差异
二、“完全的自由证明”、“相对的自由证明”与“有限度的自由证明”
第二节 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的对象:实体法事实之证明方法的一元化与二元化
一、概述
二、对不同事实进行严格证明或自由证明的理由
三、各种实体法事实的证明方法
四、自由证明在证明主观事实中的实益
五、自由证明的限度
第三节 对我国刑事法律的反思
一、现状:实体法事实之证明方法的一元化
二、分析与反思
余论 事实的多元化与证明的多元化
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