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金融活动地超出一国的政治和地理边界,以期在全球范围内实现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金融活动的全球化对现有国家自上而下的单向垂直监管制度提出了挑战,客观上要求对现有的金融监管制度进行相应的回应性改革,实现监管模式从“统治”到“治理”的转变。与此同时,国际法理论也正经历着深刻的结构性变革,私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性身份日益得到重视。在国际金融法领域,私人的作用尤其明显,持续创新的国际金融活动以及高度复杂的金融交易结构使国家在实施金融监管时面临着监管成本过高、监管滞后甚至形同虚设的窘境,从而为专业性中介机构参与创制金融规则、实现金融治理全球化提供了丰富的发展空间。专业性中介机构的积极参与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国际金融法的法律结构,同时也要求国家对专业性中介机构的治理行为进行必要而有效的规制。作为国际金融活动中方兴未艾的领域,跨境资产证券化集中体现了国际金融法的这一转变趋势。尽管在跨境资产证券化领域内,国家仍然发挥着重要的监管和导向作用,但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和律师等专业性中介机构,或者通过设计具体交易的结构,或者通过制定通用性的金融技术标准,引导并规范跨境资产证券化的整个流程,不仅仅影响着既有的国内法或国际法律规则的实施效果,而且在事实上主导着跨境资产证券化规则体系的形成。鉴此,作者拟从私人治理入手来探寻私人在跨境资产证券化领域内的作用,重点分析私人促成跨境资产证券化规则体系形成的法律过程及其相应的规范性问题。全文分为前言、正文及结语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分为五章。在前言中,笔者对研究课题的确定予以说明,对既有的研究成果加以简要的评析,并介绍了本文的基本理论框架,以及拟阐述、分析的主要问题。第一章,笔者首先对跨境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基本流程进行阐述,指出跨境资产证券化的本质特征对传统的国际法理论提出了挑战。金融创新领域内传统的国家监管模式面临滞后性、低效率等诸多问题,相对而言,私人尤其是私人权威机构,在促进资产证券化的跨境运作并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第二章,笔者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私人治理问题进行分析。私人性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引发了私人参与公共治理的规范性问题。笔者围绕信用评级机构参与治理所引发的问题,着重分析美国的NRSRO制度,探析如何建立适当的制度防范信用评级机构参与治理所可能发生的弊端。第三章,笔者对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参与治理的规范性问题进行分析。由于多重委托关系的存在,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可能被公司等利益集团所俘获。笔者就此对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规范性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将其从国内层面的FASB扩展到国际层面的IASB,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第四章,笔者首先阐述了律师在跨境资产证券化中的地位和作用,引介“Lex Juris”这一概念,并将其与“Lex Merlcatoria”进行比较,认为应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律师立法的作用。第五章,笔者对私人参与全球金融治理所面临的问题进行总体性分析。私人的参与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治理的效率却面临着传统理论中难以解决的规范性困境。但笔者认为,私人在促进效率方面的功用应可以缓解规范性问题的质疑,而且可以通过决策透明和信息公开等程序的改善来解决规范性困境。结语部分,笔者认为,尽管私人参与治理会导致规范性问题,承认私人立法也面临诸多理论上的困难,但应对此抱宽容态度,承认其在一定领域内的有限立法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