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然、世通等一系列严重摧残投资者心灵、打击投资者信心的会计经济犯罪丑闻案件的爆发,促使美国国会在2002年7月通过了《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Sarbanes-OxleyAct0f2002,后简称萨班斯法案),以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萨班斯法案明确要求赴美上市公司必须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管理层要对其有效性作出声明,审计师要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鉴证。萨班斯法案自2002年颁布实施至今,是否如立法时所预期的那样,公司内部控制、治理效率得到提高,公司经理人代理成本得以降低,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隧道行为有所收敛?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企业界领导和监管机构的官员。学术界对以上问题的反应尚不一致。有些学者认为,萨班斯法案包含了最彻底的方法来完善企业的公司治理、财务报告、审计等功能,为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带来了积极效应。然而,也有些学者对此持消极态度,怀疑萨班斯法案的有效性。他们认为,建立内部控制体系给上市公司带来了巨额成本,超越了市场自我调控的机制,而且没有直接影响和改进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率。迄今为止,萨班斯法案已经实施了7年多。澄清萨班斯法案对企业公司治理效率提高的作用以及验证境外上市的“法律捆绑”效应,便成为《萨班斯法案、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效率:基于中国赴美上市公司的实证检验》的写作动机。《萨班斯法案、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效率:基于中国赴美上市公司的实证检验》从三个方面验证了萨班斯法案的法律捆绑效应以及对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促进作用:一是萨班斯法案要求公司建立内部控制,是否确保了内部控制有效并降低了经理人的代理成本;二是萨班斯法案如何降低或抑制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隧道行为;三是萨班斯法案最终是否达到了提升企业绩效的目的。《萨班斯法案、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效率:基于中国赴美上市公司的实证检验》采用规范理论分析和实证回归分析的研究方法,考察萨班斯法案颁布前后经理人的代理成本、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隧道行为以及企业的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