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党的十七大进一步强调指出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显然,对法律权威进行全面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而法律权威既是一个表征普遍性的范畴,又是一个表征个殊性的范畴。普遍性特征要求洞察法律权威产生发展的一般过程和内在机理;个殊性特征要求洞察中国社会结构的转型对于树立权威的内在要求和特殊性。所以法律权威的树立一方面必须吸收普遍性的、共识性的要件,另一方面必须切实以中国的社会现实及需要为出发点和依归。这些因素共同决定在转型期中国社会,必须以理解模式为方向,以和谐法治理念为思想基础,以民主宪政为政治条件,以法律信任文化为基本保障,以社会主义良法为根本前提,多管齐下,共同促使法律权威的树立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