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案例1] 某化工厂破产案
[案例2] 某实业公司破产案
第三条 案件管辖
[案例3] 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案
第四条 审理程序
[案例4] 某家具厂破产案
第五条 涉外破产的效力
第六条 权益保障与责任追究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七条 申请破产清算的情形
[案例5] 某橡胶厂申请破产案
[案例6] 某电力公司申请某电子电器公司破产案
[案例7] 清算委员会申请某餐饮有限公司破产案
第八条 破产申请书
[案例8] 甲公司申请乙公司破产案
第九条 申请的撤回
[案例9] 某房地产公司申请破产案
第二节 受理
第十条 受理期限
第十一条 送达期限与送达后的材料提交
第十二条 不受理申请与驳回申请
[案例10] 某招商集团申请某集团破产案
第十三条 指定管理人
[案例11] 某证券公司申请破产案
第十四条 通知与公告
第十五条 债务人义务
第十六条 个别清偿无效
第十七条 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案例12] 某车业公司申请破产案
第十八条 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
[案例13] 某纺织公司申请破产案
第十九条 保全解除与执行中止
[案例14] 某商贸公司申请破产案
第二十条 诉讼或仲裁的中止与继续进行
[案例15] 因破产程序而中止审理的案件可以准予撤诉
第二十一条 管辖恒定
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案例16] 方某申请某装饰设备公司破产案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义务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资格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职责
[案例17] 某冶炼厂申请破产案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须经法院许可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职业道德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的报酬与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辞职限制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条 债务人财产范围
[案例18] 某制衣公司申请破产案
第三十一条 可撤销的债务人行为之一
[案例19] 某旅行社申请破产案
[案例20] 某设备厂申请破产案
第三十二条 可撤销的债务人行为之二
[案例21] 地下商场个别清偿被撤销案
第三十三条 无效的债务人行为
[案例22] 某电子器件厂虛构债务申请破产案
第三十四条 可追回的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五条 出资的追缴
[案例23] 某公司破产管理人追缴股东出资案
第三十六条 非正常收入和被侵占财产的追回
第三十七条 清偿债务与替代担保
[案例24] 某破产企业取回质物纠纷案
第三十八条 非债务人财产的取回
[案例25] 某冶炼厂申请破产案
[案例26] 某服装厂宣告破产案
[案例27] 某投资公司申请破产案
第三十九条 在途标的物的取回
第四十条 抵销条 件及其限制
[案例28] 破产企业债权人主张抵销无效案
[案例29] 破产企业债权入主张抵销案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一条 破产费用的范围
第四十二条 共益债务的范围
[案例30] 破产企业财产致人损害案
第四十三条 清偿顺序与破产程序终结
[案例31] 某市搪瓷厂破产清算案
[案例32] 某机电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33] 某毛巾床单厂破产清算案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四十四条 债权人
[案例34] 破产企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范围
第四十五条 债权申报期限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债权与附利息债权
[案例35] 电器公司申请破产案
第四十七条 附条 件、附期限与诉讼、仲裁未决债权
第四十八条 不必申报的债权与职工权利
第四十九条 债权说明
[案例36] 某商场申请破产案
第五十条 连带债权的申报
第五十一条 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权申报
[案例37] 某食品公司申请破产案
第五十二条 连带债务人数人的债权申报
第五十三条 解除合同后的债权申报
[案例38] 某啤酒厂申请破产案
第五十四条 受托人的债权申报
第五十五条 票据付款人的债权申报
第五十六条 补充申报及未申报情形
……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八章 重整
第九章 和解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