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民通意见》(第1-57、138条)
《民诉意见》(第47条)
第三章 法人
《民通意见》(第58-64条)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民通意见》(第65-83条)
第五章 民事权利
《民通意见》(第86-87、93-94、97-103、120-127、131-141、149-151条)
第六章 民事责任
《民通意见》(第155-157、163-164条)
第七章 诉讼时效
《民通意见》(第165-176条)
《诉讼时效规定)(第1-22条)
《合同法解释(一)》(第6-8条)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民通意见》(第178-195条)
第九章 附则
《民通意见》(第196-20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民通意见》(第87条)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第1款)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民通意见》(第86条)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1-17条)
《物业服务解释》(第1-11条)
第七章 相邻关系
《民通意见》(第97-103条)
第八章 共有
《民通意见》(第90、92条)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民通意见》(第89、93条)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民通意见》(第96条)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民通意见》(第95条)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3、15、23-24、32条)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62-63条)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 抵押权
《担保法解释)(第47、52-58、62-67、71-72、75-77、79、82条)
第十七章 质权
《担保法解释》(第84、87、89、91-92、94、97-101条)
第十八章 留置权
《担保法解释》(第108条)
第五编 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合同法解释(二)》(第1、3-6、8-10条)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解释(一)》(第4、8-10条)
《合同法解释(二)》(第11-15条)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解释(一)》(第11-26条)
《合同法解释(二)》(第7-18-21条)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法解释(一)》(第27-29条)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法解释(二)》(第23-24条)
第七章 违约责任
《合同法解释(一)》(第30条)
《合同法解释(二)》(第27-29条)
第八章 其他规定
……
商法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