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通过对我国目前商会和行业组织发展状况,以及商会立法滞后状况的分析指出,由于我国政府对未来商会、行业组织发展模式的不确定,导致商会、行业组织发展的生态结构紊乱。为了更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我国必须通过商会立法,从我国实际出发,对现有商会、行业协会的组织结构进行重组,努力建成由横向综合性商会和纵向行业组织相结合、纵横交错、合理分工的商会行业协会网络架构。特别要注重综合性商会网络组织的建设和改革,使之成为代表和维护业界利益的自治自律性组织,承接相关社会公共职能的载体,政府促进工商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得力助手。报告认为,鉴于目前我国商会建设、商会立法严重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的状况,应该把通过国家立法,依法对我国目前商会、行业协会的资源进行重组,建立以地方综合性商会及其同业组织为横向基础,以全国性行业协会为纵向网络的,纵横交错、分工明确、功能互补、结构合理的,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世界各国商会发展趋势的商会体系列入我国政治、经济改革的重要议事日程。本报告对商会和专业性的行业协会组织的共性与差别做了比较分析。系统介绍了国际上英美模式、大陆模式和混合模式三种不同的商会行业协会法律基础结构及其立法经验,指出只有采用大陆模式和混合模式商会体制的国家才制定商会法(公法或特别法),由于商会属于公法人或特别认可法人,一般均通过法律授权获得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政府公共职能,致力于工商经济发展,政府有稳定的资金支持,同时也作多方面监管,但这并不影响商会的自治地位;而行业协会在世界各国均依民法设立,属于私法人,政府一般不授予任何政府公共职能,迄今为止还没有发现哪个国家单独、统一为行业协会立法的先例。本报告认为,商会立法的基本目的不仅是为了规范各级各类商会和行业组织,更为重要的是,要通过立法确定我国商会的法律制度模式,重组我国现有商会、行业协会的组织网络结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我国的商会制度与国际接轨,使商会在促进国内工商经济繁荣、培育中小企业成长和帮助企业参与全球竞争中发挥重要作用。对于商会法的立法路径,在上位法缺位或不完善的情况下,应抓紧起草单行法。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要遵循商会行业协会发展的普遍规律,要体现改革精神,要采取事前规制的方针,以新的体制、新的观念,引导、促进和保障商会的建立和有序发展。根据以上理念,本报告提出了两个不同的商会法框架性建议草案,提供立法机关和理论界研究参考。本报告所涉及的大多是国内学界长期争论、分歧极大的问题,我们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思路和建议,目的是为立法机构提供参考,在学界起到抛砖引玉,共同切磋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