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审察、运用证据指南》的写作有两个目的——律师如何审查证据及如何运用证据。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看起来好像是从法官如何审查判断证据以正确定案及如何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角度制定的,实际上涉及参与刑事诉讼的各方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及辩护律师、被告人等。而且,从一定意义上讲,其对刑辩律师提出的要求更为迫切,律师的诉讼角色更为重要。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对证据的审查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并且是一种为辩护做准备的手段,审查证据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在刑事诉讼中正确、有效地运用证据为辩护服务。所谓运用证据对干辩护律师来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针对控方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证据进行质证,即根据对证据进行审查发现问题,从证据的资格、证明力以及证明标准等方面提出置疑性的,甚至否定性的意见;二是将自己收集、调取的证据在经过认真审查,确认没有问题或至少没有为控方或法官能够发现的明显问题后向法庭举证,以支持自己的辩护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