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五编 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证
第三章 抵押
第四章 质押
第五章 留置
第六章 定金
第七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结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
第三章法人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六章民事责任
第七章诉讼时效
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产品责任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八章共有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编用益物权
第十章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地役权
第四编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抵押权
第十七章质权
第十八章留置权
第五编占有
第十九章占有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证
第三章抵押
第四章质押
第五章留置
第六章定金
第七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结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四章离婚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五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三章收养的效力
第四章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