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的重心放在“三农”发展进程中地方法律调整机制转换这一较少为研究者关注的问题之上,其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第一章“新农村建设的法治内涵”首先对现有新农村建设战略决策偏重经济发展的基本思路提出了质疑和批评,并认为,从促进“三农”发展的基本立场出发,新农村建设战略应当以社会重建为着眼点,注重政治、经济与文化领域中的制度改革与组织建设,尤其是突出政治制度改革的重心地位;以此为出发点,作者提出需要以“三农”治理模式的建立作为新农村建设视野中的社会重建目标得以实现的技术平台。为此,作者主张“三农”治理模式的确立及其效能的发挥,又要以新农村法治建设的推进尤其是要以“三农”法律调整模式由法制向法治的过渡为制度基础,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地方法律调整机制转换的必要性和基本要求。第二章“地方法律调整机制转换的宪政基础”主要是从宪法作为“法规范金字塔”最顶端的基本理念出发,强调新农村法治建设和地方法律调整机制的转换应当以宪政建设领域中的相关制度改革或调整作为合法性前提和规范化基础,主张推进宪法所确认的包括农村土地产权、地方政权体制、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基本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领域中的改革和完善,强化“三农”利益主体尤其是农民的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的社会意义及其制度措施,为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地方法律调整机制的转换奠定宪政基础。第三章“地方立法模式的调整”立足于这样的前提性认识,即我国“三农”问题的日渐突出,尤其是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与居民权益保障和实现上的差距日趋加大,其根源并不在于地方执法或司法机关或其人员的权力滥用或权力懈怠,而在于作为地方执法或司法的合法依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其权利义务分配上的不合理。要消除这些法律规范层面上的不合理因素,除了要实现某些方面的宪政制度改革,以作为普通法律改革的合法基础之外,更直接的和关键的要求在于改革和完善地方立法制度。本章从维护利益分配上的公平、立法过程中的民主参与和立法产品的科学有效三个层面出发,探讨了有助于促进“三农”发展的地方立法体制、立法过程和立法监督等方面的制度改革问题。第四章“地方执法制度的完善”主要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地方执法体制完善、地方执法过程控制三个角度探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地方执法制度改革的着眼点。无论是从法律运行过程来看,还是基于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政权机关作用发挥的角度考察,作为行政机构的地方政府的执法活动,都应当成为制度改革和建设的重心。本章着重探讨了基层政府的职能转变、地方执法权的合理配置、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的机构设置、非政府组织的执法权能的确认及其执法行为的规范、执法程序与执法监督等方面的制度改革与完善。第五章“地方司法制度的改革”主要立足于农村基层的这一特定的社会背景,突出农村基层社会对司法制度建设上的特殊性要求,诸如国家法与民间法在司法过程中的关系处理、基层法官的职业化、人民法庭设置的合理性、司法所功能的合理定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体系构建的紧迫性等等。为此,本章着重讨论了基层司法体制改革、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体系的健全等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