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取证是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也与当事人的利益有至关重要的联系,因此,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际民事诉讼经常需要获取域外证据,然而,由于各国法律文化传统及诉讼制度存在很大差异,导致在域外取证方面各国立法与实践均存在很大不同。例如,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之间关于域外取证的性质、取证所处的阶段、取证的范围等就存在很大分歧,这使得各国在域外取证方面经常发生法律冲突。为解决各国之间在域外取证方面的法律冲突,早在1954年的《民事诉讼程序公约》中就有域外取证的相关规定。但是由于1954年公约主要体现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利益,再加之公约对域外取证内容的规定过于简单,因此,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拒绝参加公约,这使得该公约发挥的成效十分有限。为了进一步解决各国之间在域外取证方面的法律冲突,推动域外取证的国际合作,1970年3月18日,第十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正式通过了《关于从国外获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简称《海牙取证公约》)。《海牙取证公约》旨在协调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之间在域外取证方面的冲突,1972年10月7日,公约正式生效。新公约是首个两大法系国家共同参加的公约,主要规定了三种取证方式:请求书取证;外交代表和领事取证;特派员取证。与1954年公约相比,《海牙取证公约》简化了请求书取证方式,扩大了领事取证的权力。与此同时,公约首次引进了特派员取证这一新的概念。《海牙取证公约》生效之后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截至2010年4月30日,公约缔约国已经达到50个,这使得该公约成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最为成功的公约之一。《海牙取证公约》构成了国际社会域外取证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域外取证的国际合作研究:以为视角》以《海牙取证公约》为视角,深人分析了公约在推动域外取证国际合作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及不足,并就公约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本书还分析了我国域外取证立法及实践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域外取证国际合作机制的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