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共分为三部分,具体为程序正义的基本理论部分、司法中的程序正义和行政程序的正义。第一部分介绍了程序正义的基本理论,即:什么是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什么样的关系?为什么要坚持程序正义?由于司法程序是最能完整体现程序正义内涵的一种程序,所以本书在介绍程序正义的基本内容时是以司法程序为模板的。在这一部分还介绍了程序正义的保障制度即司法独立。可以说,没有司法独立,程序正义就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第二部分将司法中的程序正义分为三小部分,分别对应三种司法程序,即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鉴于篇幅的原因,本书主要从宏观的层面介绍三种不同司法程序的基本精神和运作的逻辑。程序只有具体化,才能真正实现正义。首先,刑事诉讼程序是裁判被告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存在,是否应受刑罚惩罚的司法程序。这种司法程序的特殊性在于,在进入审判阶段之前有公安机关查找犯罪嫌疑人、侦破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有代表国家的检察机关审查是否提起公诉阶段,由于国家机关和个体被告人之间的力量对比天然失衡,实践中国家机关权力失控造成了很多的问题,如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现象等,因此,刑事诉讼程序设计的重点就在于如何加大个体被告人的力量,使之能与作为国家机关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抗衡,以保持控辩平衡。而法律上的对抗武器莫过于权利,因此,正义的刑事诉讼程序应赋予被告人更多的权利。其次,民事诉讼程序是老百姓常用的一种救济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司法程序。民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被上升为国家利益,因此,是否犯罪裁判权完全在法院,控辩双方不可协商解决。而民事诉讼则表现出不同的面貌,其诉讼逻辑是,由于解决的是私人之间的有关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民事纠纷,而对于私人的权益当事人自己是可以处分的,因此,媾诉讼可以调解结案,也可以因当事人和解撤诉而终结。调解制度是民事诉讼中很重要的制度,其对建设和谐社会的作用不可低估。最后,作为“民告宫”的司法程序,行政诉讼程序的正义也有不同的表现。本书主要介绍了行政诉讼面临的困境、摸索在行政诉讼中确立调解制度的可行性以及现实对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需求。第三部分为行政程序的正义。本部分通过分析一些实践中典型的行政程序违法的例子,指出行政程序正义应具有的一些基本的保障制度,并且强调了程序治国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