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类学,是介于法学和人类学之问的“边缘”学科、“交叉”学科。近年来,无论是法哲学、法理学等理论法学,还是部门法研究,都对法律人类学表现出越来越浓厚的兴趣。与之不相适应的是,许多人对这门学科缺乏足够而确切的了解。作为l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在西方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兴起和发展起来的一门学科,法律人类学是传统法学和传统人类学在外延上的“扩张”和“互渗”。它主要是从不同文化间相互理解的角度,来探讨人类早期的法律制度在不同文明个体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法律的动态性研究等问题,后来又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包括西方国家在内的法律制度、社会秩序乃至法律文化的研究。对于传统法学而言,法律人类学不仅展示了一个全新的学术视野,而且提供了一套别具特色、行之有效的思考进路和研究方法。本文仅就西方法律人类学的研究对象、学科内涵、学术发展和研究特点等进行简要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