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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类学:名家与名著

法律人类学:名家与名著

定 价:¥58.00

作 者: 张冠梓 主编
出版社: 山东人民出版社
丛编项:
标 签: 法律与其他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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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209051989 出版时间: 2011-01-01 包装: 平装
开本: 16开 页数: 429 字数:  

内容简介

  法律人类学,是介于法学和人类学之问的“边缘”学科、“交叉”学科。近年来,无论是法哲学、法理学等理论法学,还是部门法研究,都对法律人类学表现出越来越浓厚的兴趣。与之不相适应的是,许多人对这门学科缺乏足够而确切的了解。作为l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在西方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兴起和发展起来的一门学科,法律人类学是传统法学和传统人类学在外延上的“扩张”和“互渗”。它主要是从不同文化间相互理解的角度,来探讨人类早期的法律制度在不同文明个体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法律的动态性研究等问题,后来又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包括西方国家在内的法律制度、社会秩序乃至法律文化的研究。对于传统法学而言,法律人类学不仅展示了一个全新的学术视野,而且提供了一套别具特色、行之有效的思考进路和研究方法。本文仅就西方法律人类学的研究对象、学科内涵、学术发展和研究特点等进行简要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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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缺《法律人类学:名家与名著》作者简介

图书目录

绪论
孟德斯鸠与《论法的精神》(1748)
萨维尼与《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1814)
斯宾塞与《进化的假说》(1852)
梅因与《古代法》(1861)
巴霍芬与《母权论》(1861)
摩尔根与《古代社会》(1877)
马克思与《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1881)
恩格斯与《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
加罗法洛与《犯罪学》(1885)
弗洛伊德与《图腾与禁忌》(1913)
韦伯与《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1921)
穗积陈重与《法律进化论》(1927)
马林诺夫斯基与《原始社会的犯罪和习俗》(1926)
霍贝尔与《原始人的法》(1954)
瞿同祖与《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1947)
费孝通与《乡土中国》(1948)
布朗与《原始社会的结构与功能》(1952)
利奇与《缅甸高原的政治体制》(1954)
恪拉克曼与《部落社会的政治、法律与仪式》(1965)
穆尔与《准自治领域的社会控制》(1978)
弗里德曼与《法律制度》(1975)
胡克与《法律多元主义》(1975)
布莱克与《法律的运作行为》(1976)
昂格尔与《现代社会中的法律》(1976)
塞尔兹尼克、诺内特与《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1978)
川岛武宜与《现代化与法》(1994)
恪尔兹与《地方性知识》(1983)
梅莉与《法律多元主义》(1988)
杜赞奇与《文化、权力与国家》(1988)
苏力与《法治及其本土资源》(1996)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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