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公约模式研究》作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国际司法协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当今国际社会强化司法主权的情况下,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在其他国家境内并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而仅在作出国法院发生相应的效力。这与国家司法主权的性质有着直接的关联。不过,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这种状况既不利于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对于胜诉方而言,他合法获得的法院判决由于得不到其他国家的认可而无法获得承认或执行,在败诉方子作出判决国无足够财产以供执行时,其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从而不得不耗时费力地再行提起相应的诉讼;也不利于维护各国司法权威,对于各国司法资源的利用也是不利的。这种在法院判决效力上各自为政的状况最终对于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正常发展也极为不利。为此,在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上,各国都在其国内立法中规定了诸多的条件,既涉及肯定性的积极条件,如管辖权条件等,外国判决只有在符合这些肯定性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获得其他国家的承认与执行;也涉及否定性的消极条件,如公共政策例外、欺诈例外等,只有在外国判决消除了这些条件时才予以承认或执行。应当肯定,这些条件的设置本身具有相应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从而适当地保护本国国家以及当事人的权益,防止外国不适当的法院判决获得承认或执行,或者出现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不对等现象而导致对本国国家利益与当事人利益的不公平。不过,在这些条件的适用上,各国基本上都坚持了严格的立场,从而事实上使上述条件成为了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现实障碍。毫无疑问,这种情形阻碍了判决在国际社会中的相互承认与执行。为此,国际社会通过了多种途径以实现判决承认与执行上的国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