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征收房屋的前提]
[适用范围]
第三条【基本原则】
第四条【行政管辖】
第五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第六条【主管部门】
第七条【举报与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征收情形】
第九条【征收相关建设的要求】
第十条【征收补偿方案】
第十一条【旧城区改建】
第十二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征收公告】
第十四条【征收复议与诉讼】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征收调查登记】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征收补偿范围】
[征收补偿]
[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涉及住房保障情形的征收】
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类似房地产]
[房屋征收评估]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二十一条【产权调换】
[补偿方式]
[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
第二十二条【搬迁与临时安置】
第二十三条【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临时建筑】
第二十?条【补偿协议】
第二十六条【补偿决定】
第二十七条【先补偿后搬迁】
[先补偿、后搬迁]
[暴力等非法行为的禁止]
第二十八条【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征收补偿档案与审计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玩忽职守等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暴力等非法搬迁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非法阻碍征收与补偿工作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等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法评估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实用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2004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