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第二条 立法目的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空间效力
第五条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第六条 独立审判原则
第七条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八条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九条 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第十条 审判制度
第十一条 各民族平等使用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二条 辩论原则
第十三条 处分原则
第十四条 检察监督原则
第十五条 支持起诉原则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十七条 地方变通或补充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一般地域管辖
第二十三条 例外规定
第二十四条 特殊地域管辖
第二十五条 协议管辖
第二十六条 保险纠纷管辖
第二十七条 票据纠纷管辖
第二十八条 运输纠纷管辖
第二十九条 侵权行为管辖
第三十条交 通事故管辖
第三十一条 海损事故管辖
第三十二条 海难救助管辖
第三十三条 共同海损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专属管辖
第三十五条 选择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 移送管辖
第三十七条 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管辖权异议
[文书范本01]管辖权异议书
[文书范本02]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用)
……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