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的宪法论辩被一种错误的二分法支配着。在这种二分法思维下,或者认为,我们必须一板一眼地遵从撰写了我们宪法关键词句的那些人的想法,并且,只有在他们会认为某法律违宪的情况下,才宣布该法律违宪;或者认为,除非再度揣摩立法者的价值选择,否则法院无从审查立法。双方坚持非此即彼的二分法思维,认为上述两种看法是我们仅有的选择,这么做,对于论辩中的任何一方来说,都是有好处的。因为,一方只要指出仅有的另一种选择如何具有不可接受性,就能为自己的论辩加分。倘若论辩如此进行的话,那是件非常容易的事情——双方都可以轻易地指陈对方观点的缺陷,并且所提出的理由也会大同小异。因为,无论主张“有关社会实体价值的选择问题,其最终的决定权应该赋予经由任命产生的法官”的理论,还是主张“这种价值选择应该遵循逝世已超过一个世纪以上的制宪者的信念”的理论,最终都与作为我们政治制度之基础的民主信念不相协调。在本书中,作者将提出司法审查的第三种理论,作者会论证这种理论是与那些基本信念相一致的,事实上,这个理论是为了支持法院将那些理想信念付诸实践而建构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