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人类主要的活动范围是陆地,以国家行政需要而逐渐发展起的行政法也多以陆地为主。但在1994年11月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各国日益重视海域管辖权,传统利用与使用海洋资源观念改变,转而管理与永续利用海洋资源观念,沿海国享有航运、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科学研究。海底矿物开采等权利,需要综合性海洋政策整体规划,各国深知加强海洋立法,建立完善海洋法规,设置独立海事管理部门,强化海事执法能量,才能维护国家安全与海洋资源权益。 海事行政职能成为国家行政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海事行政法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来讲,以行政法理论为基础,按照部门行政法体系的形式要求,把海事管理机构在履行海事行政职能过程中适用的法律法规归结到部门行政法体系中,形成了一门独立的部门行政法——海事行政法。 我国关于海事行政法的研究起步尚晚,至今未形成完整的体系,研究范围也只是散见于海事行政的具体问题,在海事行政执法时,不可避免地面临理论与实践相冲突的困惑。其原因在于缺少有针对性的海事行政法律依据,而立法的滞后缘于理论研究的缺失。这?大地制约了我国海事行政法治化发展的进程,也与我国海洋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称。基于此,作者申请了2009年度福建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编号:200982027),对我国海上执法问题进行了研究。本书作为项目研究成果,针对目前我国海事行政法的问题,运用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对比国内外海事行政组织的发展,结合我国海事行政组织的实际,从适应航运经济发展和海事行政法制发展的需要出发,研究了海事行政法体系、海事行政主体及一部分具体海事行政行为等理论问题。